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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危险化学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车用汽油,车用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

2、检验依据

  GB 17930《车用汽油》;

  DB 11/238《车用汽油》;

  CCGF 606.7《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抗爆指数

2

铅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3

铁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4

锰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5

密度(20℃)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6

馏程

10%蒸发温度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50%蒸发温度

90%蒸发温度

终馏点

残留量

7

蒸气压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8

胶质含量

溶剂洗胶质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9

未洗胶质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0

诱导期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1

硫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12

铜片腐蚀(50℃,3h)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3

水溶性酸或碱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4

机械杂质及水分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5

硫醇

博士试验

GB 17930

强制性

 

 

仅生产

硫醇硫(博士试验)

DB 11/238

强制性

 

 

仅生产

16

氧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17

甲醇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18

苯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19

烯烃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20

芳烃含量

GB 17930

DB 11/238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全部型号产品。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产品抽样基数要求成品罐中液位至少1m以上。取样方法按照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或按照SH/T 0635《液体石油产品采样法(半自动法)》。成品罐中的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下表规定。取5L为样本,其中检验用样品4L,备用样品1L,分别盛装在两个容器中。

点样最小规定数

液位(H)

取样的点数和位置

上部

中部

下部

1m≤H≤3m

 

 

3m<H≤4.5m

 

H>4.5m

  其中●代表取样位置。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抽样数量按抽查组织单位要求执行。

  4.2.2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3随机确定加油机加油枪。取样方法按照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或按照SH/T 0635《液体石油产品采样法(半自动法)》,产品抽取不小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小于3L的样品。其中2L为检验用样品,1L为备用样品。

  4.2.4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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