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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弹射玩具、毛绒布制玩具、木制玩具及其它类玩具等。

2、检验依据

  GB 6675.1《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

  CCGF 104.1《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机械与物理性能

正常使用

GB 6675.2

强制性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GB 6675.2

强制性

材料

GB 6675.2

强制性

小零件

GB 6675.2

强制性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GB 6675.2

强制性

边缘

GB 6675.2

强制性

尖端

GB 6675.2

强制性

突出部件

GB 6675.2

强制性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

强制性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

强制性

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

强制性

折叠机构

GB 6675.2

强制性

孔、间隙、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GB 6675.2

强制性

弹簧

GB 6675.2

强制性

稳定性及超载要求

GB 6675.2

强制性

封闭式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仿制防护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弹射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水上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制动装置

GB 6675.2

强制性

玩具自行车

GB 6675.2

强制性

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

GB 6675.2

强制性

热源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液体填充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口动玩具

GB 6675.2

强制性

玩具滚轴溜冰鞋、单排滚轴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GB 6675.2

强制性

玩具火药帽

GB 6675.2

强制性

声响要求

GB 6675.2

强制性

磁体和磁性部件

GB 6675.2

强制性

类似仿真武器玩具

GB 6675.1

强制性

2

易燃性能

一般要求

GB 6675.3

强制性

头戴玩具

GB 6675.3

强制性

化妆服饰

GB 6675.3

强制性

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GB 6675.3

强制性

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

GB 6675.3

强制性

3

化学性能

特定元素的迁移

GB 6675.4

强制性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

GB 6675.1

强制性

4

卫生要求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GB 6675.1

强制性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玩具及其部件和包装

GB 6675.1

强制性

5

电性能

标识和说明

GB 19865

强制性

输入功率

GB 19865

强制性

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GB 19865

强制性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

强制性

耐潮湿

GB 19865

强制性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GB 19865

强制性

机械强度

GB 19865

强制性

结构

GB 19865

强制性

软线和电线的保护

GB 19865

强制性

螺钉和连接

GB 19865

强制性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 19865

强制性

耐热和耐燃

GB 19865

强制性

6

玩具使用说明

产品名称

GB/T 5296.5

推荐性

 

 

产品型号

GB/T 5296.5

推荐性

 

 

产品标准编号

GB/T 5296.5

推荐性

 

 

年龄范围

GB/T 5296.5

推荐性

安全警示

GB/T 5296.5

推荐性

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GB/T 5296.5

推荐性

 

 

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

GB/T 5296.5

推荐性

 

 

维护和保养

GB/T 5296.5

推荐性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GB/T 5296.5

推荐性

 

 

安全警示的字体、字号

GB/T 5296.5

推荐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应不低于30个,同一规格型号产品随机抽取3个,其中2个为检验用样品,另1个为备用样品。

  如在以销定产的企业中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1.4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样数量详见下表。

表:玩具商品种类及抽样数量

序号

玩具类别

抽样数量(个)

检验数量(个)

备样数量(个)

1

毛绒布制玩具

3

2

1

2

木制玩具

3

2

1

3

塑胶玩具

3

2

1

4

弹射玩具

3

2

1

5

金属玩具

3

2

1

6

娃娃玩具

3

2

1

7

电玩具

3

2

1

8

电动童车

2

1

1

9

其他玩具

3

2

1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包装标识除外)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冲击试验、负荷试验、强度项目在抽查检验中判定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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