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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食品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金属制品及内壁有涂层的金属制品(金属涂层制品)。

2、检验依据

  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北京市食品用金属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金属制品

  3.1.1不锈钢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标签标识

GB 4806.9

GB 4806.1

强制性

 

 

 

2

感官要求

GB 4806.9

强制性

 

 

 

3

铅(Pb)

GB 4806.9

强制性

 

 

 

4

铬(Cr)

GB 4806.9

强制性

 

 

马氏体型不锈钢除外

5

镍(Ni)

GB 4806.9

强制性

 

 

 

6

镉(Cd)

GB 4806.9

强制性

 

 

 

7

砷(As)

GB 4806.9

强制性

 

 

 

  3.1.2其他金属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标签标识

GB 4806.9

GB 4806.1

强制性

 

 

 

2

感官要求

GB 4806.9

强制性

 

 

 

3

铅(Pb)

GB 4806.9

强制性

 

 

 

4

镉(Cd)

GB 4806.9

强制性

 

 

 

5

砷(As)

GB 4806.9

强制性

 

 

 

  3.2金属涂层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标签标识

GB 4806.1

GB 4806.10

强制性

 

 

 

2

感官要求

GB 4806.10

强制性

 

 

 

3

总迁移量

GB 4806.10

强制性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10

强制性

 

 

 

5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10

强制性

 

 

 

6

双酚A

GB 4806.10

GB 9685

强制性

 

 

 

7

甲醛

GB 4806.10

GB 9685

强制性

 

 

 

8

邻苯二甲酸酯

GB 9685

强制性

 

 

 

  3.3标签标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识内容

产品名称

GB 4806.1

强制性

 

材质

GB 4806.1

GB 4806.9

GB 4806.10

强制性

涂层材料及制品应分别标示基材和涂层的材质名称

执行标准

GB 4806.1

强制性

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GB 4806.1

强制性

 

生产日期

GB 4806.1

强制性

 

保质期

GB 4806.1

强制性

适用时

2

符合性声明

遵循的法规和标准

GB 4806.1

GB 4806.9

GB 4806.10

强制性

 

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

GB 4806.1

强制性

 

3

食品接触标识

“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

GB 4806.1

强制性

 

4

特殊使用要求信息

特殊使用要求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

 

GB 4806.1

GB 4806.9

GB 4806.10

相关产品标准

强制性

 

标注方式(是否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

GB 4806.1

GB 4806.9

GB 4806.10

相关产品标准

强制性

指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的使用条件

5

特殊使用要求

“不得接触酸性食品或不得长时间接触酸性食品”标识

GB4806.1

GB 4806.9

强制性

适用于:

1. 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镀锡薄板容器除外);

2. 未覆有机涂层的铁基材料和低合金钢制品

6

标识位置

GB 4806.1

强制性

 

注:序号2、4、5三个条款的审核结果不参与产品的综合判定。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只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若产品为整机(如开水器),每种产品抽取同材料、同款式、同货号产品2台,1台为检验用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与食品接触金属材料的理化性能,采用在检验样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位截取材料样块进行试验的方法,可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位的材料牌号、材质、生产商相同的原材料上截取,共截取6块,每块面积不小于50cm2,其中3块为检验样品,另3块为备用样品。若企业可提供金属基材,每种产品抽取同材料、同款式、同货号基材,基材总面积不小于6×50cm2

  若产品为涂层不锈钢或铝制品餐具、饮具、厨具,至少抽取9件,且抽样总面积不小于9×50cm2。其中6件为检验样品,3件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为不锈钢或铝制品餐具、饮具、厨具,至少抽取6件,且抽样总面积不小于6×50cm2。其中3件为检验样品,3件为备用样品。

  同时现场提取受检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符合性声明或随附文件等产品标识。

  4.1.4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若产品为整机(如开水器),每种产品抽取同材料、同款式、同货号产品2台,1台为检验用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与食品接触金属材料的理化性能,采用在检验样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位截取材料样块进行试验的方法,可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位的材料牌号、材质、生产商相同的原材料上截取,共截取6块,每块面积不小于50cm2,其中3块为检验样品,另3块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为涂层不锈钢或铝制品餐具、饮具、厨具,至少抽取9件,且抽样总面积不小于9×50cm2。其中6件为检验样品,3件为备用样品。

  若产品为无涂层不锈钢或铝制品餐具、饮具、厨具,至少抽取6件,且抽样总面积不小于6×50cm2。其中3件为检验样品,3件为备用样品。

  同时现场提取受检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符合性声明或随附文件等产品标识。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除标签标识中的2、4、5三个条款外,所检项目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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