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产品质量公示

2019年北京市家用卫生用品(洗衣液、洗衣粉、香皂、洗衣皂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洗衣粉、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特种洗手液、洗衣皂、复合洗衣皂、洗衣皂粉、透明皂、香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T 13171.1《洗衣粉(含磷型)》;

  GB/T 13171.2《洗衣粉(无磷型)》;

  QB/T 1224《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2654《洗手液》;

  GB 19877.1《特种洗手液》;

  QB/T 2486《洗衣皂》;

  QB/T 2487《复合洗衣皂》;

  QB/T 2387《洗衣皂粉》;

  QB/T 1913《透明皂》;

  QB/T 2485《香皂》;

  《北京市家用卫生用品(洗衣液、洗衣粉、香皂、洗衣皂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1、洗衣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表观密度

GB/T 13171.1

GB/T 13171.2

推荐性

 

 

2

总活性物质量分数

推荐性

 

 

3

总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

推荐性

 

 

4

游离碱(以NaOH计)质量分数

推荐性

 

 

5

pH

(0.1%溶液,25℃)

推荐性

 

 

6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推荐性

 

 

  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总活性物

QB/T 1224

推荐性

 

 

2

pH

(25℃,1%水溶液)

推荐性

 

 

3

总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4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推荐性

 

 

  3、洗手液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总有效物

QB/T 2654

推荐性

 

 

2

pH

(10%溶液,25℃)

推荐性

 

 

3

推荐性

 

 

4

推荐性

 

 

5

推荐性

 

 

6

菌落总数

推荐性

 

 

7

粪大肠菌群

推荐性

 

 

8

铜绿假单胞菌

推荐性

 

 

9

金黄色葡萄球菌

推荐性

 

 

10

霉菌和酵母菌

推荐性

 

 

  4、特种洗手液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总活性物含量

GB 19877.1

强制性

 

 

2

pH值

(25℃,1:10水溶液)

强制性

 

 

3

甲醇含量

强制性

 

 

4

甲醛含量

强制性

 

 

5

砷含量(以As计)

强制性

 

 

6

重金属含量

(以Pb计)

强制性

 

 

7

汞含量(以Hg计)

强制性

 

 

8

菌落总数

强制性

 

 

9

粪大肠菌群

强制性

 

 

  5、洗衣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干钠皂

QB/T 2486

推荐性

 

 

2

乙醇不溶物

推荐性

 

 

3

发泡力

(5min)

推荐性

 

 

4

氯化物

(以NaCl计)

推荐性

 

 

5

游离苛性碱

(以NaOH计)

推荐性

 

 

6

总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限无磷产品

7

透明度[(6.50±0.15)mm切片

推荐性

 

限透明型产品

  6、复合洗衣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总有效物

QB/T 2487

推荐性

 

 

2

抗硬水度(0.20%皂液,50.0mL,(40±2)℃)

推荐性

 

 

3

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

推荐性

 

 

4

水分和挥发物

推荐性

 

 

5

发泡力(5min)

推荐性

 

 

6

总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限无磷产品

  7、洗衣皂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pH

(1%溶液,25℃)

QB/T 2387

推荐性

 

 

2

游离碱

推荐性

 

 

3

磷酸盐(以P2O5计)

推荐性

 

限无磷产品

4

表观密度

推荐性

 

 

5

总活性物

推荐性

 

 

6

干钠皂

推荐性

 

 

7

水分和挥发物

推荐性

 

 

  8、透明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干钠皂

QB/T1913

推荐性

 

 

2

总有效物

推荐性

 

 

3

发泡力(5min)

推荐性

 

 

4

氯化物

(以NaCl计)

推荐性

 

 

5

游离苛性碱

(以NaOH计)

推荐性

 

 

6

水分和挥发物

推荐性

 

 

7

透明度[(6.50±0.15)mm切片

推荐性

 

 

  9、香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干钠皂

QB/T 2485

推荐性

 

 

2

总有效物含量

推荐性

 

 

3

水分和挥发物

推荐性

 

 

4

总苛性碱(以NaOH计)

推荐性

 

 

5

氯化物(以NaCl计)

推荐性

 

 

6

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

推荐性

 

 

7

总五氧化二磷

推荐性

 

限无磷产品

8

透明度(6.50±0.15)mm切片

推荐性

 

限透明型产品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企业如生产同一种类、同一材质且同一发证产品品种的不同规格产品时,优先抽取工艺复杂、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方法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包装,从每个包装中抽取2个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6kg。抽取的样品数量分成3份,其中2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注意事项:

  (1)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2)应抽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需求,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抽样基数满足检验要求即可,同时抽取备样;同一规格型号、同一品牌产品原则上不得重复抽取,须检查样品外观及功能是否正常,外包装、合格证是否齐全。

  4.2.2抽样方法

  从同一组产品中随机抽取3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2kg。抽取的样品数量分成3份,其中2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注意事项:

  (1)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2)抽样现场应尽量提取受检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合格证、随附文件等产品标识。必要时,应向经销商索取产品外包装(如:纸箱等)所附带的产品信息。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全部项目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