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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家用卫生用品(燃香、空气清新气雾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家用卫生用品(燃香、空气清新气雾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 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QB 2548《空气清新气雾剂》;

  QB 2549《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北京市家用卫生用品(燃香、空气清新气雾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燃香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原材料

GB 26386

强制性

 

 

2

尺寸

GB 26386

推荐性

 

 

3

燃烧安全性能

GB 26386

强制性

 

 

4

有害物质限量

GB 26386

强制性

 

 

5

烟尘量

GB 26386

推荐性

 

6

产品使用性能

GB 26386

推荐性

 

  3.2空气清新气雾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喷出率

QB 2548

强制性

 

 

 

2

内压力

QB 2548

强制性

 

 

 

3

泄漏试验

QB 2548

强制性

 

 

 

4

pH

QB 2548

强制性

 

 

 

5

火焰延伸长度

QB 2548

强制性

 

 

 

6

安全灌装量

QB 2549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包装、同规格/型号及货号的产品。其中燃香40支为检验用样品,另20支为备用样品。空气清新气雾剂4瓶为检验用样品,2瓶为备用样品。

  4.1.4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及货号的产品。其中燃香40支为检验用样品,另20支为备用样品。空气清新气雾剂4瓶为检验用样品,2瓶为备用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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