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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干式吸尘器、湿式吸尘器、扫地机器人。

2、检验依据

  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706.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 1562《家用和类似用途真空吸尘器》;

  QB/T 4833《家用和类似用途清洁机器人》;

  GB 4343.1《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北京市家用电器(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4

发热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6

耐潮湿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8

非正常工作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0

机械强度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1

结构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2

内部布线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3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4

螺钉和连接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5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1

GB 4706.7

强制性

 

 

 

16

最大吸入功率和效率

QB/T 1562

推荐性

 

 

 

17

除尘能力

QB/T 1562

推荐性

 

 

 

18

覆盖率

QB/T 4833

推荐性

 

 

 

19

硬地板除尘能力

QB/T 4833

推荐性

 

 

 

20

边、角除尘能力

QB/T 4833

推荐性

 

 

 

21

连续骚扰电压

GB 4343.1

强制性

 

 

 

22

谐波电流

GB 17625.1

强制性

 

 

 

4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型号、同批次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2台。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份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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