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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 15930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项/推荐项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性能

1

可靠性

GB 15930

强制项

2

环境温度下的漏风量

GB 15930

强制项

3

耐火性能

GB 15930

强制项

4

驱动转矩

GB 15930

强制项

5

复位功能

GB 15930

强制项

6

温感器控制

GB 15930

强制项

7

手动控制

GB 15930

强制项

8

电动控制

GB 15930

强制项

9

绝缘性能

GB 15930

强制项

10

耐腐蚀性

GB 15930

强制项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若企业同时生产防火阀与排烟防火阀,则各抽取一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实施抽样。抽取同批次样品5台(另外抽取同批次样品使用的温感器15个),其中3台为检验用样品,2台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抽查实施细则编制/修订说明

抽查实施细则编制/修订统计

序号

编制/修订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编写依据

发布时间

版本号

主管部门

1

编制

——

——

GB 15930《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2007-4

2007

产品处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本细则制定依据为产品标准GB 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国家质检总局无相关抽查实施规范。

二、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说明

  1、本细则所列检验项目与产品标准一致。

  2、可靠性、环境温度下的漏风量和耐火性能反应了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产品安全性能,是重要的安全性能指标。一旦产品该检验项目不合格,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该产品不能发挥其工作性能,会给人民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安全后果。驱动转矩、复位功能、温感器控制、手动控制、电动控制、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是产品最基本的性能指标,若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会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存在潜在危险后果。

三、抽样方法说明

  1、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5台,但考虑本市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产品多为订单式生产的特殊性,抽样基数定为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能基本覆盖本市所有生产企业。

  2、抽取同批次样品5台(另外抽取同批次样品使用的温感器15个),其中3台为检验用样品,2台为备用样品。

  3、本产品抽检的样品,不需受检企业协助寄送,由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指定的检验机构。

四、判定原则说明

  产品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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