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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灭火器材——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灭火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检验依据

  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质量

GB 4351.1-2005

强制性

 

2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GB 4351.1-2005

强制性

 

3

最小喷射距离

GB 4351.1-2005

强制性

 

4

灭火性能

GB 4351.1-2005

强制性

仅测 6.6.1 、6.6.2

5

机械强度

GB 4351.1-2005

强制性

 

仅测 6.8.2

6

结构要求

GB 4351.1-2005

强制性

 

仅测 6.10.1 .1、6.10.1.2、6.10.1.3、6.10.1.4、6.10.1.8、6.10.5.3、6.10.5.4

4、抽样

  4.1每类产品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50具,同一规格型号产品随机抽取36具,18具为检验样品,18具为备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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