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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农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农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聚氯乙烯防雾无滴棚膜。

2、检验依据

  GB 4455《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20202《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QB/T 2472《农业用软聚氯乙烯压延拉幅薄膜》;

  CCGF 40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农用薄膜》;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厚度极限偏差

GB 4455

强制性

 

2

厚度平均偏差

GB 4455

强制性

 

3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 4455

强制性

 

4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GB 4455

强制性

 

5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GB 4455

强制性

 

6

宽度偏差

GB 4455

强制性

 

7

透光率

GB 4455

推荐性

限透明型棚膜

8

雾度

GB 4455

推荐性

限透明型棚膜

9

流滴性能

GB 4455

推荐性

限流滴耐老化棚膜

  3.2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厚度极限偏差

GB 13735

强制性

 

2

平均厚度偏差

GB 13735

强制性

 

3

拉伸负荷(纵、横向)

GB 13735

强制性

 

4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GB 13735

强制性

 

5

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

GB 13735

强制性

 

  3.3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厚度极限偏差

GB/T 20202

推荐性

 

2

厚度平均偏差

GB/T 20202

推荐性

 

3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20202

推荐性

 

4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GB/T 20202

推荐性

 

5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GB/T 20202

推荐性

 

6

透光率

GB/T 20202

推荐性

限透明型棚膜

7

雾度

GB/T 20202

推荐性

限透明型棚膜

8

红外线(7~13)μm透过率

GB/T 20202

推荐性

 

9

流滴性能

GB/T 20202

推荐性

 

  3.4农业用软聚氯乙烯压延拉幅薄膜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宽度极限偏差

QB/T 2472

推荐性

 

2

厚度极限偏差

QB/T 2472

推荐性

 

3

厚度与平均厚度差

QB/T 2472

推荐性

 

4

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允许范围

QB/T 2472

推荐性

 

5

拉伸强度(纵/横)

QB/T 2472

推荐性

 

6

断裂伸长率(纵/横)

QB/T 2472

推荐性

 

7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

QB/T 2472

推荐性

 

8

加热损失率

QB/T 2472

推荐性

 

9

水抽出物

QB/T 2472

推荐性

 

10

无滴性能

QB/T 2472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 500kg ,从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取3卷,每卷去掉外层 10米 后截取 4米 长薄膜1块,3卷共截取3块,其中2块为检验用样品,另1块为备用样品。

  抽取棚膜样品,包装时注意流滴棚膜需要做流滴性能,样品包装时折成边长不小于500mm的方形,中间不要有褶皱。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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