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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CCGF 213.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电动自行车》;

  (X)XK16-00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2013-04-26发布 2013-05-01实施);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最高车速

GB 17761

强制性

2

整车质量(重量)

GB 17761

推荐性

3

脚踏行驶能力

GB 17761

推荐性

4

续行里程

GB 17761

推荐性

5

最大骑行噪声

GB 17761

推荐性

6

百公里电耗

GB 17761

推荐性

7

电动机功率

GB 17761

推荐性

8

制动性能

GB 17761

强制性

9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GB 17761

强制性

10

把立管安全线

GB 17761

推荐性

11

把立管静负荷

GB 17761

推荐性

12

车轮静负荷

GB17761

推荐性

13

车轮夹紧力

GB17761

推荐性

14

轮胎宽度

GB 17761

推荐性

15

脚蹬间隙

GB 17761

推荐性

16

鞍管安全线

GB 17761

推荐性

17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GB 17761

推荐性

18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GB 17761

推荐性

19

电器装置

GB 17761

推荐性

20

绝缘性能

GB 17761

推荐性

21

蓄电池密封性

GB 17761

推荐性

22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GB 17761

推荐性

23

制动断电装置

GB 17761

推荐性

24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GB 17761

推荐性

25

整车道路行驶要求

GB 17761

推荐性

26

说明书的要求

GB 17761

推荐性

27

限速装置

(X)XK 16-002

强制性

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

4、抽样

  4.1每家企业抽取最多不超过3种不同型号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辆,其中2辆为检验用样品,另2辆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脚踏行驶能力、限速装置全部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存在两项及以下不合格时,检验结论为合格;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脚踏行驶能力、限速装置存在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或其余项目存在三项及以上不合格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项目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7、备注

  电动机功率、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把立管静负荷项目检验一个样本,其余项目检验两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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