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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有色金属及合金产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有色金属及合金产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2、检验依据

  GB 5237.1《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GB 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GB 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GB 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GB 5237.5《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GB 5237.6《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

  XK10-002《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铝、钛合金加工(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部分)》;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 基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GB 5237.1

强制性

  3.2阳极氧化型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GB 5237.2

推荐性

2

膜厚

GB 5237.2

强制性

3

封孔质量

GB 5237.2

强制性

  3.3电泳涂漆型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GB 5237.3

推荐性

2

复合膜局部膜厚

GB 5237.3

强制性

3

漆膜硬度

GB 5237.3

推荐性

4

漆膜附着性

GB 5237.3

强制性

5

耐沸水性

GB 5237.3

推荐性

6

耐碱性

GB 5237.3

推荐性

  3.4粉末喷涂型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GB 5237.4

推荐性

2

涂层厚度

GB 5237.4

强制性

3

压痕硬度

GB 5237.4

推荐性

4

附着性

GB 5237.4

强制性

5

耐沸水性

GB 5237.4

推荐性

6

耐盐酸性

GB 5237.4

推荐性

7

耐冲击性

GB 5237.4

推荐性

  3.5氟碳漆喷涂型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力学性能

拉伸性能

GB 5237.5

推荐性

2

涂层厚度

GB 5237.5

强制性

3

硬度

GB 5237.5

推荐性

4

附着性

GB 5237.5

强制性

5

耐冲击性

GB 5237.5

推荐性

6

耐硝酸性

GB 5237.5

推荐性

7

耐溶剂性

GB 5237.5

推荐性

  3.6隔热型材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铝合金型材检验项目

GB 5237.6

推荐性

同3.1~3.6的相应检验项目

2

纵向剪切特征值(高温、室温、低温)

GB 5237.6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100根、隔热型材不少于50根,同一牌号、同一状态样品随机抽取10根,企业需提供所抽样品的图纸。其中5根为检验用样品,另5根为备用样品。从距离产品端部1000mm处向后取3段样品,每段300mm长(5根×3段×300mm),作为力学性能和表面性能的检验用样品。产品两端去掉300mm,在4根母样上依次截取100mm长24段(每根母样中部和两端各取8段,4根×24段×100mm),作为隔热型材纵向剪切特征值(高温、室温、低温)的检验用样品。所抽检验样品应进行标识和编号,并按规定包装和签封。粉末喷涂型材或氟碳喷涂型材的企业,需提供(0.8~1.0)×75×150mm的Ⅱ14或Ⅱ24纯铝板试板6块,试板的涂层厚度应复合产品标准要求,并与抽查产品表面涂层相一致。隔热型材穿条式和浇注式的,应分别抽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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