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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家具(软体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家具(软体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沙发、弹簧软床垫和棕纤维弹性床垫。

2、检验依据

  GB/T 26706《软体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

  QB/T 1952.1《软体家具沙发》;

  QB/T 1952.2 《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

  《北京市家具(软体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沙发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木制件

QB/T 1952.1

推荐性

仅检验表2-序号2中1、2、6款

2

金属件

QB/T 1952.1

推荐性

仅检验表2-序号10

3

铺垫料

QB/T 1952.1

推荐性

4

泡沫塑料

表观密度/座面

QB/T 1952.1

推荐性

回弹性能

QB/T 1952.1

推荐性

不适用于慢回弹泡沫塑料

压缩永久变形

QB/T 1952.1

推荐性

5

覆面材料理化性能

面料颜色干摩擦牢度

QB/T 1952.1

推荐性

纺织面料耐酸汗渍色牢度

QB/T 1952.1

推荐性

纺织面料耐碱汗渍色牢度

QB/T 1952.1

推荐性

皮革涂层粘着牢度

QB/T 1952.1

推荐性

6

安全性能

QB/T 1952.1

推荐性

7

沙发座、背及扶手耐久性

QB/T 1952.1

推荐性

仅检验表5-序号1

  3.2弹簧软床垫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面料

QB/T 1952.2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5

2

铺面、边面缝纫

QB/T 1952.2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8

3

缝边

QB/T 1952.2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15、16、18

4

面料物理性能

QB/T 1952.2

推荐性

5

铺垫料物理性能

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慢回弹回弹性性

QB/T 1952.2

推荐性

其他回弹性

QB/T 1952.2

推荐性

慢回弹拉伸强度

QB/T 1952.2

推荐性

其他拉伸强度

QB/T 1952.2

推荐性

6

卫生、安全

QB/T 1952.2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24-29、序号31-33

7

弹簧

QB/T 1952.2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36

8

耐久性

QB/T 1952.2

推荐性

  3.3棕纤维弹性床垫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面料及复合面料物理性能

耐摩擦色牢度

GB/T 26706

推荐性

2

芯料物理性能

含水率

GB/T 26706

推荐性

压缩永久变形率

GB/T 26706

推荐性

3

安全卫生要求

GB/T 26706

推荐性

仅检验表3-序号31、33-37

4

甲醛释放量

GB/T 26706

推荐性

1、棕纤维弹性床垫甲醛释放量检测的取样方法:从棕纤维弹性床垫的面料及复合面料(单面)和芯料(整体)取样。取样部位应距离样品边缘和加载部位至少100mm,试样尺寸为800mm×500mm,厚度不计。装载率为0.4㎡/m3

5

耐久性要求

GB/T 26706

推荐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如企业生产多类产品,则在每类产品中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沙发、弹簧软床垫和棕纤维弹性床垫抽样单中应指出产品用途(家庭用或公共场所用)。沙发抽样单中应明示产品的质量等级(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甲醛释放限量检测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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