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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服装及针织品(羽绒服装及棉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服装及针织品(羽绒服装及棉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鸭绒服装、鹅绒服装、机织棉服装、针织棉服装等。

2、检验依据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 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14272《羽绒服装》;

  CCGF 20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服装》;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纤维含量

FZ/T 01053

推荐性

2

甲醛含量

GB 18401

强制性

3

pH值

GB 18401

强制性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8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强制性

9

耐唾液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10

异味

GB 18401

强制性

11

羽绒含绒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12

鸭毛(绒)含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明示填充物为鹅绒的羽绒服装检验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条),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产品抽取2件(条),其中1件(条)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条)为备用样品。如果羽绒服装充绒量少于100g,则应抽样4件(条),其中2件(条)为检验用样品,另2件(条)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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