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产品质量公示

2014北京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2、检验依据

  GB 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25034《燃气采暖热水炉》;

  CCGF 20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家用燃气用具》;

  《北京市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包装

GB 6932

强制性

2

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

GB 6932

强制性

3

燃烧工况

无风状态

火焰稳定性

GB 6932

强制性

4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COα=1

GB 6932

强制性

5

烟道堵塞

GB 6932

强制性

6

安全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再点火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烟道堵塞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限强制排气式热水器

风压过大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限强制排气式热水器

防过热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自动防冻安全装置

GB 6932

强制性

限室外热水器

7

电气部分(使用交流电热水器)

接地措施

GB 6932

强制性

接地电阻

GB 6932

强制性

泄漏电流

GB 6932

强制性

电气强度

GB 6932

强制性

喷淋试验后

泄漏电流

GB 6932

强制性

电气强度

GB 6932

强制性

8

热水产率

GB 6932

强制性

9

供暖热输出准确度

GB 6932

强制性

10

由供暖回水口至供暖出水口水路系统耐压性能

GB 6932

推荐性

限供暖型

  3.2燃气采暖热水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铭牌

GB 25034

强制性

9.1.1

2

包装的标志

GB 25034

强制性

3

警示牌

GB 25034

强制性

4

误使用风险警示

GB 25034

强制性

5

结构

电源运行安全性

GB 25034

强制性

6

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7

密封性

燃气系统密封性

GB 25034

强制性

燃烧系统密封性

GB 25034

推荐性

8

采暖额定热输出

GB 25034

强制性

9

运行安全性

表面温升

GB 25034

推荐性

点火及火焰稳定性

GB 25034

推荐性

靠近主燃烧器的燃气截止阀故障

GB 25034

强制性

10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

点火器

GB 25034

推荐性

燃气自动阀

GB 25034

强制性

6.5.3.2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6.5.5.1 (a、b、c)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

GB 25034

强制性

6.5.5.2(a、b、c、d、e)

水温限制装置

GB 25034

强制性

6.5.7.3 (a、b)

11

燃烧

极限热输入时CO含量

GB 25034

强制性

特殊燃烧工况时CO含量

GB 25034

推荐性

12

生活热水性能

温控器故障

GB 25034

强制性

最高热水温度

GB 25034

推荐性

13

电气安全性

GB 25034

强制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