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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及与食品接触的玻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及与食品接触的玻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啤酒瓶、玻璃包装容器及玻璃制品、耐热玻璃器具、食品用瓷器、陶瓷烹调器、食品包装用陶瓷器。

  食品用瓷器包括:日用瓷器(细瓷、炻器、普瓷)、骨质瓷器、釉下(中)彩日用瓷器、玲珑日用瓷器、建白日用细瓷器、粤彩瓷器、日用青瓷器、日用精陶器、紫砂陶器、其他食品用瓷器及陶器;陶瓷烹调器包括普通陶瓷烹调器、精细陶瓷烹调器、其他陶瓷烹调器;食品包装用陶瓷器包括坛类、缸类普通陶瓷包装、食用青瓷包装容器、其他包装用陶瓷器。

2、检验依据

  GB 4544 《啤酒瓶》;

  GB 805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GB 12651《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 13121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14147 《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北京市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及与食品接触的玻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啤酒瓶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耐内压力

GB 4544

强制性

2

抗热震性

GB 4544

强制性

3

内应力

GB 4544

强制性

4

内表面耐水性

GB 4544

强制性

5

抗冲击

GB 4544

强制性

6

GB 19778

强制性

7

GB 19778

强制性

8

GB 19778

强制性

9

GB 19778

强制性

  3.2玻璃包装容器及玻璃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GB 19778

强制性

2

GB 19778

强制性

3

GB 19778

强制性

4

GB 19778

强制性

  3.3耐热玻璃器具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耐热冲击温度

GB 17762

强制性

2

内表面耐水性能

GB 17762

强制性

3

有害元素析出量

铅析出量

GB 17762

强制性

砷析出量

GB 17762

强制性

锑析出量

GB 17762

强制性

4

98℃耐水性能

GB 17762

强制性

5

内应力双折射光程差

GB 17762

强制性

6

在20℃~300℃范围内玻璃线热膨胀系数

GB 17762

强制性

  3.4 食品用瓷器、陶瓷烹调器、食品包装用陶瓷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铅溶出量

GB 12651

GB 8058

GB14147

强制性

2

镉溶出量

GB 12651

GB 8058

GB14147

强制性

3

铅(Pb,4%乙酸浸泡液中)

GB 13121

强制性

4

镉(Cd,4%乙酸浸泡液中)

GB 13121

强制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啤酒瓶、耐热玻璃器具、玻璃包装容器及玻璃制品等抽样基数不少于3000只,啤酒瓶、耐热玻璃器具随机抽取30只,其中20只为检验用样品,另10只为备用样品;玻璃包装容器及玻璃制品随机抽取15只,其中10只为检验用样品,另5只为备用样品;食品用瓷器、陶瓷烹调器、食品包装用陶瓷器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件,随机抽取6件,其中4件为检验用样品,另2件为备用样品,其中食品包装用陶瓷器仅抽取容量不大于3L的产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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