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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卫生陶瓷(坐便器、小便器、蹲便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洗面器产品。

2、检验依据

  GB 6952 《卫生陶瓷》;

  GB 25502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JC 987 《便器水箱配件》;

  JC/T 931 《机械式便器冲洗阀》;

  CCGF 213.2 《卫生陶瓷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坐便器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水封深度

GB 6952

强制性

2

水封表面面积

GB 6952

强制性

3

便器用水量

GB 6952

强制性

4

洗净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5

固体排放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6

污水置换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7

坐便器水封回复

GB 6952

强制性

8

便器配套要求

GB 6952

强制性

9

管道输送特性

GB 6952

推荐性

10

安全水位技术要求

GB 6952

推荐性

11

进水阀CL标记

JC 987

强制性

12

安装相对位置

JC 987

强制性

13

防虹吸功能

GB 6952

强制性

14

进水阀密封性

JC 987

强制性

15

排水阀密封

JC 987

强制性

16

进水阀耐压性

JC 987

推荐性

17

吸水率

GB 6952

推荐性

18

坐便器用水效率

限定值

GB 25502

强制性

  3.2蹲便器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水封深度

GB 6952

强制性

2

用水量

GB 6952

强制性

3

洗净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4

排放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5

防溅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6

便器配套要求

GB 6952

强制性

7

吸水率

GB 6952

推荐性

  3.3 小便器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水封深度

GB 6952

强制性

2

用水量

GB 6952

强制性

3

洗净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4

污水置换功能

GB 6952

推荐性

5

便器配套要求

GB 6952

强制性

6

吸水率

GB 6952

推荐性

  3.4 洗面器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溢流

GB 6952

推荐性

2

吸水率

GB 6952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从同品种、同等级、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50件。

  在以销定产型企业抽样时,抽样数量满足检验数量即可,且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样品量。

  4.3.1便器类产品的抽样数量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组为备用样品,并抽取与被抽样品相配套的冲水装置一套。

  4.3.2洗面器产品的抽样数量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组为备用样品,。

  4.3.3 按标准要求抽取同批次同型号产品的试样六片用于吸水率试验,其中3片用于检验用样品,3片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抽便器类产品时,确认所抽样品的用水量标识并在抽样单上记录。

  4.6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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