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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汽车前组合灯、汽车后组合灯和单一功能灯具(如牌照板照明装置、侧转向灯、S3类制动灯等)。

2、检验依据

  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17509《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4660《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11554《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23255《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18408《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北京市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产品性能

其它

1

配光性能

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599

强制性

 

 

 

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1259

强制性

 

 

 

转向信号灯

GB17509

强制性

 

 

 

前雾灯

GB4660

强制性

 

 

 

后雾灯

GB11554

强制性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

GB5920

强制性

 

 

 

倒车灯

GB15235

强制性

 

 

 

昼间行驶灯

GB23255

强制性

 

 

 

牌照板照明装置

GB 18408

强制性

 

 

 

2

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GB 11564

强制性

 

 

仅限汽车后组合灯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前组合灯、后组合灯和单一功能灯具各一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只,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左右侧各2只产品(如不分左右侧的或只有一侧的,则抽取4只),2只为检验用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同时提取样品说明和灯具基准中心图纸等相关资料。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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