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产品质量公示

北京市烧结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

2、检验依据

  GB 5101《烧结普通砖》;

  GB 13544《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 烧结普通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强度等级

GB 5101

强制性

2

泛霜

GB 5101

强制性

3

石灰爆裂

GB 5101

强制性

4

抗风化性能

GB 5101

强制性

5

放射性物质

GB 5101

强制性

  3.2 烧结多孔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密度等级

GB 13544

强制性

2

强度等级

GB 13544

强制性

3

孔型孔结构及孔洞率

GB 13544

强制性

4

泛霜

GB 13544

强制性

5

石灰爆裂

GB 13544

强制性

6

抗风化性能

GB 13544

强制性

7

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3544

强制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5000块,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份,1份用于检验,1份作为备样。烧结普通砖每份不低于30块,烧结多孔砖每份不低于36块。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在每个样品上加注抽样标识,加贴封条,当场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细则为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