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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粉煤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粉煤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北京市粉煤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项/推荐项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产品性能

其它

1

细度

GB/T1596

推荐项

2

需水量比

GB/T1596

推荐项

3

烧失量

GB/T1596

推荐项

4

游离氧化钙

GB/T1596

推荐项

5

含水量

GB/T1596

推荐项

6

三氧化硫

GB/T1596

推荐项

7

放射性

GB/T1596

强制项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从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kg,均分为2等份,1份为检验用样,1份为备用样品。

抽样人应在抽样单的规格型号中注明:样品的分类(F类或C类)和等级(Ⅰ级、Ⅱ级或Ⅲ级)。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方案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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