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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燃煤炉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燃煤炉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为民用无烟煤燃煤取暖炉和民用无烟煤水暖煤炉。

2、检验依据

  DB 11/587 《民用燃煤取暖炉安全要求》;

  GB 16154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关于对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炉具更换的指导意见》(京质监发[2014]63号);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民用燃煤取暖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产品性能

其它

1

外观

DB 11/587

推荐性

2

产品尺寸

DB 11/587

强制性

3

密封性能

DB 11/587

强制性

4

结构

DB 11/587

推荐性/强制性

3.4.1条款为强制性

5

封火时间

DB 11/587

推荐性

6

标志

DB 11/587

强制性

7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DB 11/587

强制性

  3.2民用水暖煤炉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产品性能

其它

1

结构

GB 16154

推荐性

2

外观要求

GB 16154

推荐性

3

热性能指标

GB 16154《关于对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炉具更换的指导意见》

推荐性

热效率η≥70%

4

炉瓦(胆)

GB 16154

推荐性

5

水套

GB 16154

推荐性/强制性

5.3.5条款为强制性

6

隔热保温材料

GB 16154

推荐性

7

炉体制造要求

GB 16154

推荐性

8

安全使用要求

GB 16154《关于对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炉具更换的指导意见》

强制性

限5.6.1、5.6.5、5.6.7条款应注明“民用水暖煤炉在安装时,墙体通孔安装管道后应将墙体和管道之间的缝隙密封,以防止煤气倒灌”

9

标志

GB 16154《关于对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炉具更换的指导意见》

推荐性

产品铭牌上应注明本单位售后服务及投诉电话;产品应注明“符合北京市农村地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无烟煤炉具指导要求”。

4、抽样

  4.1 在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并明示符合《关于对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燃煤炉具更换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待销产品。

  4.2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查1-2种产品。

  4.3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民用水暖煤炉受检单位应于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检验机构提供防爆片检验证明。

  4.4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 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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