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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印刷及防伪技术产品(防伪票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印刷及防伪技术产品(防伪票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防伪票据、防伪证件证书、防伪卡。

2、检验依据

  CY/T 49.1~CY/T 49.4 《商业票据》印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第2部分:折叠式票据;第3部分:卷式票据;第4部分:本式票据;

GB/T 7705《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 7706 《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 17497《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 14916《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6797《无碳复写纸》;

  CY/T 6《凹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防伪票证产品部分)附件6 附录A》;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防伪票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横向、单份纵向尺寸偏差

折叠式:CY/T 49.2

卷式:CY/T 49.3

本式:CY/T 49.4

推荐性

2

同色密度偏差

CY/T 49.1

推荐性

3

印制表格线条、图案

CY/T 49.1

推荐性

4

上下各联图文重合偏差

CY/T 49.2

推荐性

5

静态耐摩擦性(无碳复写)

GB/T16797

推荐性

6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推荐性

7

防伪识别特征数量验证

GB/T 19425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附件6

推荐性

企业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

8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

推荐性

9

防伪印记的耐性指标

推荐性

  3.2防伪证件证书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成品规格尺寸偏差

GB/T 7705

推荐性

2

套印误差(主要部位)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凹版:CY/T 6

柔版:GB/T17497

推荐性

3

同色密度偏差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凹版:CY/T 6

柔版:GB/T17497

推荐性

4

墨层耐磨性(未上光、覆膜)(%)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推荐性

5

防伪识别特征数量验证

GB/T 19425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防伪票证产品部分)附件6

推荐性

企业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

6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

推荐性

7

防伪印记的耐性指标

推荐性

  3.3防伪卡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卡的标称尺寸(识别卡)

GB/T 14916

推荐性

非标准卡不检此项

2

套印误差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凹版:CY/T 6

柔版:GB/T17497

推荐性

3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GB/T 14916

推荐性

非标准卡不检此项

4

同色密度偏差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凹版:CY/T 6

柔版:GB/T17497

推荐性

5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平版:GB/T 7705

凸版:GB/T 7706

推荐性

6

防伪识别特征数量验证

GB/T 19425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防伪票证产品部分)附件6

推荐性

企业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

7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

推荐性

8

防伪印记的耐性指标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各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份,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60份,其中30份为检验用样品,另30份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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