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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杀(驱)虫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杀(驱)虫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杀虫气雾剂、电热蚊香液、电热蚊香片、蚊香、衣物防蛀剂、杀蟑饵剂、杀蟑胶饵。

2、检验依据

  GB 24330《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41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杀虫气雾剂》

  QB/T 4367《衣物防蛀剂》

  CCGF 211.11《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杀(驱)虫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

GB 24330

强制性

2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GB 24330

强制性

除衣物防蛀剂外

3

药效

GB 24330

强制性

除衣物防蛀剂外

4

热贮稳定性

GB 24330

强制性

除衣物防蛀剂外

5

杀虫气雾剂内压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杀虫气雾剂

6

杀虫气雾剂净含量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杀虫气雾剂

7

电热蚊香液最低持效期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电热蚊香液

8

电热蚊香液净含量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电热蚊香液

9

烟尘量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蚊香

10

净含量

GB 24330

强制性

仅限杀蟑饵剂和杀蟑胶饵

11

酸度

GB/T 18419

推荐性

仅限杀虫气雾剂

12

水分

GB/T 18419

推荐性

仅限杀虫气雾剂

13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

QB/T 4367

推荐性

仅限衣物防蛀剂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2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每种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0盒(或瓶或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杀虫气雾剂为12瓶,6瓶为检验用样品,6瓶为备用样品;电热蚊香片为4盒,2盒为检验用样品,2盒为备用样品;电热蚊香液为4盒(或瓶),2盒(或瓶)为检验用样品,2盒(或瓶)为备用样品;蚊香为10盒,5盒为检验用样品,5盒为备用样品;衣物防蛀剂为2袋(或盒),1袋(或盒)为检验用样品,1袋(或盒)为备用样品;杀蟑饵剂为7盒,5盒为检验用样品,2盒为备用样品;杀蟑胶饵为7盒(或支),5盒(或支)为检验用样品,2盒(或支)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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