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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非安全中空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除外。

2、检验依据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CCGF 317.1 《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建筑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中空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露点

GB/T 11944

推荐性

  3.2钢化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碎片状态

GB 15763.2

强制性

2

抗冲击性

GB 15763.2

强制性

3

霰弹袋冲击性能

GB 15763.2

强制性

  3.3夹层玻璃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耐热性

GB 15763.3

强制性

2

耐湿性

GB 15763.3

强制性

3

耐辐照性

GB 15763.3

强制性

4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GB 15763.3

强制性

5

霰弹袋冲击性能

GB 15763.3

强制性

4、抽样

  4.1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4.3.1中空玻璃

  从同一批次、密封胶相同、结构相同、工艺相同、抽样基数不少于25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5块为检验用样品,无备用样品。

  4.3.2钢化玻璃

  从同一批次、同一厚度、同一原材料、抽样基数大于26块的产品中随机抽取8块且每块面积不应小于0.5m2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采用与所抽产品相同厚度、相同材料、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规格为610mm×610mm,数量为18块的样品,其中12块为检验用样品,6块为备用样品;规格为1930mm×864mm,数量为8块的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

  4.3.3夹层玻璃

  从同一批次、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对应总面积应不少于20m2。抽样产品数量应保证企业现场能够将产品改切成规格为300mm×300mm,数量为18块的样品,其中12块为检验用样品,6块为备用样品;规格为300mm×76mm,数量为9块的样品,其中6块为检验用样品,3块为备用样品。切割300mm×300mm的试样时要至少保证有一边为产品原边的一部分,需在每块300mm×300mm的试样上用记号笔标记出原边或新切割边的位置。采用与抽查产品相同材料、相同结构、相同工艺条件现场制作规格为610mm×610mm,数量为18块的样品,其中12块为检验用样品,6块为备用样品;规格为1930mm×864mm,数量为8块的样品,其中4块为检验用样品,4块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封样单上应注明“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应在玻璃与玻璃之间、玻璃与包装支架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损和玻璃表面的划伤。

  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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