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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防爆仪器仪表类;安全栅类;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起动器类;防爆监控产品;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变压器类;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电机;防爆传感器;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仪表箱类;防爆电泵。

2、检验依据

  GB 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3836.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n”型电气设备》;

  JB 9599《防爆电气设备用钢管配线附件》;

  JB 9600《防爆挠性连接管》;

  CCGF 51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防爆电气设备》;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结构检查

产品标志

GB 3836.1

GB 3836.2

GB 3836.3

GB 3836.4

GB 3836.8

强制性

接地连接件

强制性

隔爆接合面参数

强制性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强制性

仅限I类、增安型、本安型及n型防爆产品

2

抗冲击试验

GB 3836.1

强制性

3

电缆夹紧试验

GB 3836.1

强制性

4

引入装置试验

GB 3836.2

强制性

5

温度试验

GB 3836.1

GB 3836.2

GB 3836.3

GB 3836.4

GB 3836.8

强制性

6

热剧变试验

GB 3836.1

强制性

仅限玻璃透明件产品

7

外壳耐压试验

GB 3836.2

强制性

8

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

GB 3836.2

强制性

9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GB 3836.1

强制性

仅限增安型、I类本安型产品

10

火花点燃试验

GB 3836.4

强制性

11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GB 3836.3

GB 3836.4

GB 3836.8

强制性

限增安型、本安型或n型防爆产品

12

限制呼吸外壳试验

GB 3836.8

强制性

仅限n型限制呼吸外壳

13

密封性能试验

JB 9599

强制性

仅限管接头或填料盒或隔离密封件产品

14

水压试验

JB 9600

强制性

仅限挠性管产品

15

弯曲试验

JB 9600

强制性

16

电导通试验

JB 9600

强制性

17

难燃或不燃性试验

JB 9600

强制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6台,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同时提供抽查样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名称和型号都对应一致)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如不能提供,受检企业需作出说明。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

  样品要求:额定电压≤380V;样品尺寸:长×宽×高≤1000 mm×800 mm×800mm ; 对于电机产品,额定电压:AC380V,额定功率≤100kw,四极,连续工作制(SI工作制),需抽样3台,其中2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对于本安型或本安复合型的电气产品,要求带本安电路原理图,元器件材料表和印制板图、元器件布置图。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封样单上应注明“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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