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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

2、检验依据

  GB 12441《饰面型防火涂料》;

  GB 28374《电缆防火涂料》;

  GB 23864《防火封堵材料》;

  《北京市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 饰面型防火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缺陷类型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附着力

GB 12441

强制性

A

2

柔韧性

GB 12441

强制性

B

3

耐冲击性

GB 12441

强制性

B

4

耐水性

GB 12441

强制性

B

5

耐湿热性

GB 12441

强制性

B

6

耐燃时间

GB 12441

强制性

A

7

火焰传播比值

GB 12441

强制性

A

8

质量损失

GB 12441

强制性

A

9

炭化体积

GB 12441

强制性

A

  3.2 电缆防火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缺陷类型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耐油性

GB 28374

强制性

B

2

耐盐水性

GB 28374

强制性

B

3

耐湿热性

GB 28374

强制性

B

4

耐冻融循环

GB 28374

强制性

B

5

抗弯性

GB 28374

强制性

A

6

阻燃性

GB 28374

强制性

A

  3.3 防火封堵材料(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产品性能

其它指标

1

外观

GB 23864

强制性

2

表观密度

GB 23864

强制性

3

初凝时间

GB 23864

强制性

仅无机堵料检验

4

抗压强度

GB 23864

强制性

仅无机堵料检验

5

抗跌落性

GB 23864

强制性

仅阻火包检验

6

腐蚀性

GB 23864

强制性

仅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检验

7

耐水性

GB 23864

强制性

8

耐油性

GB 23864

强制性

9

耐湿热性

GB 23864

强制性

10

耐冻融循环

GB 23864

强制性

11

膨胀性能

GB 23864

强制性

仅阻火包检验

12

燃烧性能

GB 23864

强制性

仅柔性有机堵料、阻火包检验

13

耐火性能

完整性

GB 23864

强制性

隔热性

GB 23864

强制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抽取1~2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方法

  4.3.1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份,每份不低于10kg,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4.3.2柔性有机堵料以不超过5t为一批,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 100kg ,其中50kg为检验用样品,另 50kg为备用样品。

  4.3.3无机堵料以不超过5t为一批,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00kg,其中200kg为检验用样品,另200kg为备用样品。

  4.3.4阻火包以不超过50m3为一批,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 0.4m3 ,其中 0.2m3为检验用样品,另0.2 m3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5.1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判定:

  A类缺陷=0、B类缺陷≤1,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防火封堵材料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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