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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钢铁产品(冷轧带肋钢筋)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冷轧带肋钢筋。

2、检验依据

  GB 13788《冷轧带肋钢筋》;

  《北京市钢铁产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CRB550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1

牌号和化学成分

C

GB 13788

推荐性

Si

GB 13788

推荐性

Mn

GB 13788

推荐性

P

GB 13788

推荐性

S

GB 13788

推荐性

3

42

5

6

拉伸试验

Rp0.2

GB 13788

强制性

Rm

GB 13788

强制性

伸长率

GB 13788

强制性

强屈比

GB 13788

推荐性

33

弯曲试验

GB 13788

强制性

44

尺寸、及允许偏差

横肋中点高

GB 13788

强制性

横肋间距

GB 13788

强制性

85

表面质量

GB 13788

强制性

96

重量偏差

GB 13788

强制性

4、抽样

  4.1每个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直条钢筋:抽样基数不少于200支,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10支(分别编号1、2、3、4、5、6、7、8、9、10),每支截取3段,每段长度为1m,分别标号(1-a、1-b、1-c、2-a、2-b、2-c,…),抽取样品分3组(a组与b组为检验用样品、c组为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盘条钢筋:抽样基数不少于2吨,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盘,去头1米后截取10段,每段3米(分别编号1、2、3、4、5、6、7、8、9、10),不调直,将每段等分为3截,每截长度为1m,分别标号(1-a、1-b、1-c、2-a、2-b、2-c,…),抽取样品分3组(a组与b组为检验用样品、c组为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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