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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市采暖散热器及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采暖散热器及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铜管对流散热器、钢铝复合采暖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卫浴型散热器,及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2、检验依据

  GB 29039《钢制采暖散热器》;

  JG 143《采暖散热器 铝制柱翼型散热器》;

  JG 220《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JG 221《铜管对流散热器》;

  GB/T 29414《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CCGF 307《采暖用散热器产品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北京市采暖散热器及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采暖散热器(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铜管对流散热器、钢铝复合采暖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工作压力

GB 29039

强制性

适用于钢制散热器

压力

JG 221

JG 143

强制性

适用于铜管对流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

耐压

JG 220

强制性

适用于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2

标准散热量

GB 29039

强制性

适用于钢制散热器

JG 221

推荐性

适用于铜管对流散热器

散热量

JG 143

JG 220

推荐性

适用于铝制柱翼型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3

最小金属热强度

GB 29039

强制性

适用于钢制采暖散热器

4

螺纹

质量

GB 29039

JG 143

推荐性

适用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

螺纹

JG 220

JG 221

推荐性

适用于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铜管对流散热器

5

外形尺寸与极限偏差

GB 29039

JG 220

JG 143

JG 221

推荐性

适用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铜管对流散热器

6

形位

公差

GB 29039

JG 143

JG 220

JG 221

推荐性

7

焊接

质量

GB 29039

JG 143

JG 220

推荐性

适用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焊接

JG 221

推荐性

适用于铜管对流散热器

8

胀接

质量

JG 220

推荐性

适用于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

  3.2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阀体的耐压

密封性

GB/T 29414

推荐性

2

公称流量准确性

GB/T 29414

推荐性

3

流量调节性

GB/T 29414

推荐性

4

滞后

GB/T 29414

推荐性

5

压差影响

GB/T 29414

推荐性

6

静压影响

GB/T 29414

推荐性

7

热力疲劳性能

GB/T 29414

推荐性

8

耐温性能

GB/T 29414

推荐性

9

阀头的抗扭性

GB/T 29414

推荐性

10

阀头的抗弯性

GB/T 29414

推荐性

11

阀杆的密封耐久性

GB/T 29414

推荐性

12

最大和最小设定位置时的特性流量和温度范围

GB/T 29414

推荐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采暖散热器(钢制采暖散热器、铝制柱翼型采暖散热器、铜管对流散热器、铜铝复合柱翼型散热器、卫浴型散热器)抽样应在同一批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型号规格散热器中随机抽取5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组

  4.4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抽样应在同品种、同等级、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抽样数量12件,其中6件为检验用样品,另6件为备用样。

  4.5如在以销定产的企业中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基数应不小于抽取样品量。

  4.6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抽查样品图纸应同样品一同携带或邮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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