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产品质量公示

2015年北京市混凝土预制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混凝土预制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检验依据

  GB1196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CCGF 413.1-2015《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强度等级

GB11968

推荐性

2

密度等级

GB11968

推荐性

3

干燥收缩值

GB11968

推荐性

4

抗冻性

GB11968

推荐性

5

放射性

GB6566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1种。优先抽取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主要规格或生产量较大的规格。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以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亦按一批计,最低不少于2000块。抽样数量: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30块(15块为检验样,15块为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每一块样品上标明发气方向。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封样单上应注明“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