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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2、检验依据

  GB 9985《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T 24691《果蔬清洗剂》;

  《北京市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外观

GB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发证检验

2

气味

GB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发证检验

3

稳定性

(液体产品)

GB 9985

GB/T 24691

推荐性

发证检验

4

总活性物含量

GB 9985

GB/T 24691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5

pH(25℃,1%溶液)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6

去污力

GB 9985

强制性

7

荧光增白剂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8

甲醇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9

甲醛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10

砷(1%溶液中以砷计)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11

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

GB 9985

GB/T 24691

强制性

12

菌落总数(细菌总数)

GB 9985

GB 14930.1

GB/T 24691

强制性

13

大肠菌群

GB 9985

GB 14930.1

GB/T 24691

强制性

14

标签(标志)

GB 9985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发证检验

  3.2机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外观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发证检验

2

总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发证检验

3

荧光增白剂

GB 14930.1

强制性

4

砷(1%溶液中以As计)

GB 14930.1

强制性

5

重金属(1%溶液中以Pb计)

GB 14930.1

强制性

6

细菌总数

GB 14930.1

强制性

7

大肠菌群

GB 14930.1

强制性

8

标签(标志)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推荐性

发证检验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按照生产许可发证单元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

包装规格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2kg(L)

不少于2kg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4份为检验样品,2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2kg(L)且<10kg(L)的独立包装

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

≥10kg的大包装

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2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

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环境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样过程中应拍照或摄像留存。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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