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汽车前组合灯和汽车后组合灯等。
2、检验依据
GB 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17509《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4660《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11554《机动车和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23255《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18408《汽车及挂车后牌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64《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北京市汽车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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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指标 |
产品性能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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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光性能 |
GB 4599 GB 21259 GB 17509 GB 4660 GB 11554 GB 5920 GB 15235 GB 23255 GB 18408 |
强制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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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射器的光度(CIL值) |
GB 11564 |
强制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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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4种产品(不够4种,按其最多种类抽取)。现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所生产的产品中,抽取1种型号的产品总成,如前组合灯、后组合灯,每种型号抽取左右侧各2只产品(如不分左右侧或只有一侧的,则抽取4只)。每个企业抽取的产品,按前照灯(含近光及远光)、前转向信号灯、前位灯、昼间行驶灯、前雾灯、后雾灯、后位灯、制动灯、后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回复反射器、前示廓灯、后示廓灯、侧转向信号灯的顺序,检测3种功能。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只(含10只),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左右侧各2只产品(如不分左右侧的或只有一侧的,则抽取4只),2只为检验用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本次抽查,对所检验的功能,按照上述标准中规定的生产一致性检验的要求进行判定,2只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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