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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汽车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汽车安全带等。

2、检验依据

  GB 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GB 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CCGF 606.8《汽车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带扣

GB 14166

强制性

2

卷收器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的锁止

GB 14166

强制性

3

卷收力

GB 14166

强制性

4

织带

织带宽度

GB 14166

强制性

5

织带载荷

GB 14166

强制性

6

安全带调节装置

GB 14166

强制性

7

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

GB 14166

强制性

8

织带燃烧特性

GB 8410

强制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套、同种安全带的织带50米,随机抽取5套安全带总成样品,其中,3套为检验样品,2套为备用样品,另抽取生产同种安全带的织带5米,其中3米为检验样品,2米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 备注

  抽取样品的同时,受检企业应提供抽查样品的产品合格证或复印件、3C合格证或复印件、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安全带型式、卷收器型式、卷收器安装角度、卷收器安装位置、带扣型式等)、样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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