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汽车内饰材料包括:单一材料或层积材料,如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头枕、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有机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2、检验依据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CCGF 606.9《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
安全性指标 |
性能指标 |
其它指标 | |||||
1 |
燃烧特性 |
GB 8410 |
强制性 |
● |
|
|
|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2种不同类别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件,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汽车内饰材料,截取样品10件,其中检验样品5件,备用样品5件。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 备注
抽样时,受检企业应提供被抽查样品的产品合格证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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