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通用硅酸盐水泥。
2、检验依据
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JC/T452《通用水泥质量等级》
CCGF 404《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
安全性指标 | 性能指标 | 其它指标 | |||||||
1 | 三氧化硫 | GB 175 | 强制性 | ● | |||||
2 | 氧化镁 | GB 175 | 强制性 | ● | |||||
3 | 烧失量 | GB 175 | 强制性 | ● | 限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 ||||
4 | 不溶物 | GB 175 | 强制性 | ● | 限硅酸盐水泥 | ||||
5 | 氯离子含量 | GB 175 | 强制性 | ● | |||||
6 | 凝结时间 | 初凝 | GB 175 | 强制性 | ● | ||||
终凝 | GB 175 JC/T452 | ||||||||
7 | 安定性 | GB 175 | 强制性 | ● | |||||
8 | 强度 | 抗折强度(3d、28d) | GB 175 | 强制性 | ● | ||||
抗压强度(3d、28d) | GB 175 JC/T452 | ||||||||
9 | 压蒸安定性 | GB 175 | 推荐性 | ● | 氧化镁含量达到限量时进行 |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生产企业如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厂点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取样方法按照GB/T12573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袋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12kg。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抽取,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至少12kg。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充分混匀,缩分为2等分,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备用样品。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贮存在密闭的容器中,容器应洁净、干燥、防潮、不易破损并且不影响水泥性能;或将抽取样品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不进行复检情况: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对水泥的安定性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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