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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农林机械(微型耕耘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耕作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微型耕耘机(前置耕耘机、后置耕耘机、手持耕耘机)。

2、检验依据

  GB 10395.1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

  GB 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JB/T 10266《微型耕耘机》;

  《北京市农林机械(微型耕耘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缺陷类型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防护装置

GB 10395.10

强制性

A

4.1

2

热防护装置

GB 10395.10

强制性

A

3

耕作部件的防护

GB 10395.10

强制性

A

4

刀片/主传动操纵机构

GB 10395.10

强制性

A

6.1;6.4

5

发动机(电动机)停机

GB 10395.10

强制性

A

6

起动装置

GB 10395.10

强制性

A

7

发动机转速控制装置

GB 10395.10

强制性

A

8

握持运行控制装置

JB/T 10266

推荐性

B

9

防护装置形式

JB/T 10266

推荐性

B

10

防护装置位置

JB/T 10266

推荐性

B

11

定置环境噪声

JB/T 10266

推荐性

B

12

油门操纵机构

JB/T 10266

推荐性

B

13

装配质量

JB/T 10266

推荐性

B

14

操纵手柄

JB/T 10266

推荐性

B

15

操纵力

JB/T 10266

推荐性

B

16

离合机构

JB/T 10266

推荐性

B

17

外观质量

JB/T 10266

推荐性

B

18

安全标志

GB 10396

GB 10395.10

强制性

B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即可,随机抽取1台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5.1 产品A类项目中全项次符合、 B类项目中不符合项次数≤1,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样品在受检单位检验,检验完毕后由检验机构加贴封样单并由受检单位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检验前及检验完毕封样后,检验机构均要详细记录产品存放情况;受检单位在异议期满前不得隐匿、更换、转移、变卖、损毁样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受检单位应将样品妥善保管并交抽查后处理单位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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