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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功率180kW(扭矩930N·m)及以下的柴油机。

2、检验依据

  GB 20651.1《往复式内燃机 安全 第1部分:压燃式发动机》;

  GB 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 19756《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8239《非道路用柴油机燃料消耗率和机油消耗率限值及试验方法》;

  GB 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T 1147.1《中小功率内燃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JB/T 11323《中小功率柴油机 可靠性评定方法》;

  CCGF 503.12《柴油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GB 20651.1

强制性



A

除6.4、6.8、6.16、6.17、6.18、6.19、7、8外

2

排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

一氧化碳(CO)

GB 20891

GB 19756

强制性



A

非道路机移动机械用

3

碳氢化合物(HC)

GB 20891

GB 19756

强制性



4

氮氧化物(NOx

GB 20891

GB 19756

强制性



5

HC+NOx

GB 20891

强制性



6

颗粒物(PM)

GB 20891

GB 19756

强制性



7

ESC试验限值

一氧化碳(CO)

GB 17691

强制性



A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

8

碳氢化合物(HC)

GB 17691

强制性



9

氮氧化物(NOx

GB 17691

强制性



10

颗粒物(PM)

GB 17691

强制性



11

ELR试验限值

一氧化碳(CO)

GB 17691

强制性



A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

12

碳氢化合物(HC)

GB 17691

强制性



13

氮氧化物(NOx

GB 17691

强制性



14

颗粒物(PM)

GB 17691

强制性



15

ETC试验限值

一氧化碳(CO)

GB 17691

强制性



A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

16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

GB 17691

强制性



17

甲烷(CH4

GB 17691

强制性



18

氮氧化物(NOx

GB 17691

强制性



19

颗粒物(PM)

GB 17691

强制性



20

致命故障(I类)和严重故障(II类)

JB/T 11323

推荐性



B


21

一般故障(III类)

JB/T 11323

推荐性



B


22

常温启动试验

GB/T 1147.1

推荐性



B


23

非道路用柴油机加权燃料消耗率限值

GB 28239

强制性



B

非道路机移动机械用

24

内燃机燃油消耗率的标定

GB/T 1147.1

推荐性



B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

25

功率标定

GB/T 1147.1

推荐性



B


26

密封性

GB/T 1147.1

推荐性



B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优先抽取排放等级高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存放区、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即可,随机抽取4台样品,其中4台为检验样品,另2台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样品还可采用漆封、铅封或其组合补充封样,漆封色样应涂记于抽样单上。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5.1 产品A类项目中全项次符合、 B类项目中不符合项次数≤1,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7.1试验用机油可由受检企业按照产品说明书上指定的品牌规格提供;否则,试验用机油由检验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的品牌规格采购。

  7.2试验用燃油统一采用京Ⅴ(或国Ⅴ)柴油。

  7.3试验用连接件需企业配合提供。

  7.4试验内燃机允许磨合45h或按制造厂规定进行磨合,磨合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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