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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眼镜、镜及类似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眼镜、镜及类似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眼镜镜片(车房片、非树脂类、热固型树脂类)、眼镜架。

2、检验依据

  GB 10810.1《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0810.4《眼镜镜片 第4部分:减反射膜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0810.5《眼镜镜片 第5部分:镜片表面耐磨要求》;

  GB/T 14214《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光学树脂眼镜片》;

  《北京市眼镜、镜及类似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眼镜镜片(车房片)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镜片顶焦度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柱镜顶焦度偏差

2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3

材料和表面的

质量

GB 10810.1

强制性

4

镜片尺寸

GB 10810.1

强制性

5

厚度

GB 10810.1

强制性

6

眼镜类的透射比要求(可见光谱区)

GB 10810.3

强制性

7

眼镜类的透射比要求(紫外光谱区)

GB 10810.3

强制性

8

最低要求

GB 10810.5

强制性

限非树脂类和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9

加强型要求

GB 10810.5

强制性

限非树脂类和热固型树脂镜片

产品明示时才进行此项试验

10

基准点的厚度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1

光反射比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双表面

12

膜层均匀性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3

盐水试验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4

低温试验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5

高温试验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6

膜层附着力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7

镀膜区域的使用尺寸

GB 10810.4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8

折射率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19

色散系数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20

黄色指数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21

阻燃性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22

抗冲击性能

QB 2506

强制性

限热固型树脂类镜片

产品明示抗冲击时才进行此项试验

  3.2眼镜架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鼻梁变形

GB/T 14214

推荐性

2

镜片夹持力

GB/T 14214

推荐性

3

耐疲劳

GB/T 14214

推荐性

4

抗汗腐蚀

GB/T 14214

推荐性

5

阻燃性

GB/T 14214

推荐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眼镜镜片(车房片)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3片;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20片;

  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片,同一品种随机抽取40片,其中20片为检验用样品,20片为备用样品。

  眼镜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8副,其中4副为检验用样品,4副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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