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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电源电池(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电源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动力蓄电池包、单体蓄电池)。

2、检验依据

  GB/T 31467.3《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 3148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67.2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2部分:高能量应用测试规程》

  QC/T 897《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

  《北京市电源电池(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 动力蓄电池包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室温下的容量和能量

GB/T 31467.2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2

挤压

GB/T 31467.3

推荐性

 

 

 

3

过温保护

GB/T 31467.3

推荐性

 

 

 

4

短路保护

GB/T 31467.3

推荐性

 

 

 

5

过充电保护

GB/T 31467.3

推荐性

 

 

 

6

过放电保护

GB/T 31467.3

推荐性

 

 

 

7

SOC估算精度

QC/T 897

推荐性

 

 

 

  3.2 单体蓄电池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他指标

1

室温放电容量

GB/T 31486

推荐性

 

 

 

2

过放电

GB/T 31485

推荐性

 

 

 

3

过充电

GB/T 31485

推荐性

 

 

 

4

短路

GB/T 31485

推荐性

 

 

 

5

挤压

GB/T 31485

推荐性

 

 

 

6

针刺

GB/T 31485

推荐性

 

 

 

四、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 抽样方法

  4.3.1动力蓄电池包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套,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动力蓄电池包2套,其中1套为检验样品,1套为备用样品;单体蓄电池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5个,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单体蓄电池10个,其中5个为检验样品,5个为备用样品。

  4.3.2如在以销定产的企业中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五、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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