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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床上及家居纺织用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床上及家居纺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床单、被、被套、枕垫、配套床上用品、绗缝制品等。

2、检验依据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 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CCGF 101.1《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含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2

甲醛含量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3

pH值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8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9

耐唾液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10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

11

重金属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12

邻苯二甲酸酯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13

燃烧性能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m²的织物不考核

14

微生物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 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15

抗拉强力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对于最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附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见GB 31701附录A

16

附件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4.2

17

其他要求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5.1、4.5.2

18

絮用纤维原料要求

GB 18383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1.1、4.1.2、4.1.4、4.1.5、4.1.6、4.1.7

仅检测填充物为絮用纤维的制品

19

羽绒填充物含绒量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仅检测填充物为羽绒羽毛的绗缝制品

20

羽绒填充物绒子含量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仅检测填充物为羽绒羽毛的绗缝制品

21

鸭毛(绒)含量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仅检测填充物为鹅绒的绗缝制品

22

羽绒耗氧量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仅检测填充物为羽绒羽毛的绗缝制品

23

羽绒微生物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推荐性

 

 

仅检测填充物为羽绒羽毛的绗缝制品;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生产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套/条/个),抽样数量(同款同花同色)见下表: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件/条/套)

检验数量

(件/条/套)

备样数量

(件/条/套)

床单、被、被套

2

1

1

枕套、枕、垫类产品

3

2

1

配套床上用品、绗缝制品

2

1

1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检验项目中微生物、羽绒微生物项目不做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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