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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纺织服装(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纺织服装(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衬衫、棉服装、西服、大衣、西裤、休闲服装、针织服装、针织内衣、毛针织品、羊绒针织品、羽绒服装等。

2、检验依据

  GB/T 14272《羽绒服装》;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CCGF 102.2《羊绒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3《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4《西服、大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5《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6《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7《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8《运动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2.9《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含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2

甲醛含量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3

pH值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8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9

羽绒含绒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10

鸭毛(绒)含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明示填充物为鹅绒的羽绒服装检验

11

绒子含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12

羽绒耗氧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13

羽绒微生物

GB/T 14272

推荐性

 

 

仅对耗氧量大于10mg/100g的样品检验

14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休闲和运动服装检验

15

保温率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针织保暖内衣检验

16

拉伸弹性回复率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针织塑身内衣(调整型)和针织腹带检验

17

耐海水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泳装检验

18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泳装检验

19

耐氯化水(游泳池水)拉伸弹性回复率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仅泳装检验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生产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产品实际执行标准与包装标注的标准编号不一致时,应请受检企业作出说明。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套/条/个),抽样数量(同款同花同色)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件/套/条/个)

检验数量

(件/套/条/个)

备样数量

(件/套/条/个)

1

机织

服装

衬衫、棉服装、西服大衣、西裤、茄克衫、牛仔服装(上衣、裤、裙等)、连衣裙、裙套、休闲裤(裙)、休闲上装、水洗整理服装、单夹服装、成人羽绒服装、丝绸服装、

2

1

1

2

针织

服装

针织棉服装、针织T恤衫、针织休闲服装、针织工艺衫、针织拼接服装、桑蚕丝针织服装、针织休闲服装、针织裙套、针织裤、针织牛仔服装、针织运动服

2

1

1

羊绒针织品、低含毛混纺及毛针织品、毛针织品

3

2

1

针织家居服、棉针织内衣、化纤针织内衣、针织保暖内衣(絮片类)、针织塑身内衣(弹力型)、针织彩棉内衣

4

2

2

针织塑身内衣(调整型)、针织腹带

6

4

2

文胸

9

6

3

3

 

内裤

10

7

3

  如果成人羽绒服装充绒量少于100g,则应抽样4件(条),其中2件(条)为检验用样品,2件(条)作为备用样品。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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