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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安全及报警系统(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安全及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防盗安全门(标称为防盗门、安全门及其他标称执行GB 17565的产品)。

2、检验依据

  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北京市安全及报警系统(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永久性标记

GB 17565

强制性

 

 

 

2

钢质板材厚度

GB 17565

强制性

 

 

适用于钢质防盗安全门

3

防破坏性能

GB 17565

强制性

 

 

 

4

锁具防盗要求

GB 17565

强制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生产企业至少抽取1种主导产品,若企业同时生产不同等级的产品时,优先抽取防盗级别高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防盗安全门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2樘,1樘为检验用样品,1樘为备用样品。受检单位应提供样品的图纸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图纸应标明:(1)门框、门扇材质类型(冷轧或热轧钢板);(2)样品所使用防盗锁的产品型号和制造厂名称。同时提供样品所使用的锁具符合GA/T73或GA374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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