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
2、检验依据
GB 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CCGF 306.3《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X)XK16-00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最多不超过3种不同型号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4辆,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辆,其中2辆为检验用样品,另2辆为备用样品。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重要项目不合格数≤3项,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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