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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纺织服装(婴幼儿、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纺织服装(婴幼儿、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婴幼儿服装、儿童服装、儿童棉服及羽绒服等。

2、检验依据

  GB/T 29862《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14272《羽绒服装》;

  GB/T 33271《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 73025《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 81014《婴幼儿服装》;

  CCGF 102.1《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含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2

甲醛含量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3

pH值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9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10

耐唾液色牢度

GB 18401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

11

重金属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仅考核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12

邻苯二甲酸酯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仅考核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13

燃烧性能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服装产品;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m2的织物不考核

14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

15

附件锐利性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服装产品

16

绳带要求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服装产品

17

其他要求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限年龄在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服装产品

18

羽绒含绒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19

鸭毛(绒)含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明示填充物为鹅绒的羽绒服装检验

20

绒子含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21

羽绒耗氧量

GB/T 14272

推荐性

 

 

仅羽绒服装检验

22

羽绒微生物

GB/T 14272

推荐性

 

 

仅对耗氧量大于10mg/100g的样品检验

23

可萃取重金属含量

FZ/T 73025

FZ/T 81014

推荐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

24

衣带缝纫强力

(衣带强力)

FZ/T 73025

FZ/T 81014

GB/T 33271

推荐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

25

纽扣等不可拆卸附件拉力

FZ/T 73025

FZ/T 81014

GB/T 33271

推荐性

 

 

限年龄在36个月及以内婴幼儿使用的服装产品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生产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套/条/个),抽样数量(同款同花同色)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件/条/套)

检验样品数量
(件/条/套)

备样数量
(件/条/套)

1

婴幼儿针织服饰

6

4

2

2

儿童服装

4

2

2

3

婴幼儿服装

6

4

2

4

儿童羽绒服装

4

2

2

5

婴幼儿羽绒服装

6

4

2

  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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