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公告(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6〕0723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6〕0723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6〕07231号

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8日,本局接12345工单,市民反映你单位涉嫌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接举报后,本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京办联系到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城街道所工作人员王**,王**提供了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金**的联系电话(1394495****),执法人员反复拨打该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并将执法人员电话拉黑。5月21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进行现场核查,经询问该9号院上海绿地物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李**,李**表示9号院无101幢-1层4-102这个注册地址,也无你单位在此地经营办公的痕迹。5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系统,获取了你单位备案时提交的资料信息: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2.你单位拥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第74937690号,注册商标Mr.You,国际分类35、第74934979号,注册商标Mr.You,国际分类43),3.备案时的联系人王*,电话1313458****,执法人员几次拨打,都提示该号码已关机,4.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东路9号-3的林苑道吉健炸鸡店和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风路的宾喜双街炸鸡店的两个直营店,5.你单位的公司章程,章程股东会决议载明,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名称由家道九田(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同日,执法人员通过本局数据中台查询到你单位注册信息里的联系电话8532****,经拨打,提示该电话不存在,又查询到你单位2025年6月24日年报信息中企业联系电话1391100****,接电话人员不承认和你单位有任何关系,2026年3月13日年报信息中企业联系电话1584416****,经拨打,提示该电话已停机。5月27日,执法人员联系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上海绿地物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李**,李**确认9号院从无家道九田(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办公痕迹。

  执法人员围绕你单位涉嫌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你单位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4937690号“Mr.You”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注册日期2024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34年5月6日及第74934979号“Mr.You”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43),注册日期2024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34年4月27日,上述商标由注册人**42900619870827****于2024年6月25日许可家道九田(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单位曾用名)使用。你单位以“Mr.You”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你单位以“Mr.You”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没有直营店。

  又查,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赴天津市南开区、北辰区,在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你单位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提交的两个直营店进行现场核实:一是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东路9号-3的林苑道吉健炸鸡店,该店与天津发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目前,该合同处于有效履行期;二是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顺风路的宾喜双街炸鸡店,该店与百利家(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签订《品牌店服务合同》,此份合同已过期作废,2025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新的《品牌店服务合同》。经核实,上述两家店与你单位无任何关系,即该两家炸鸡店不是你单位的直营店。

  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你单位未公示其他经营办公场所,且于2026年6月5日被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第三方平台“企查查”查询到你单位有3家关联企业(成都悠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悠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升南路分公司、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中成都悠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8月26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25年9月28日;成都悠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太升南路分公司成立于2025年9月22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北京悠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25年9月23日,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你单位与举报人签订的《区域代理合作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书),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在合同书第1.4.1载明你单位收取了举报人代理授权费用25800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服务费10000元,合计收取举报人费用278000元。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川01**民初31**号,该判决书显示你单位为被告,举报人为原告,判决书裁定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裁定你单位返还举报人保证金10000元,返还举报人代理授权费及服务费187600元(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酌定你单位承担70%责任,举报人承担30%责任),并赔偿举报人设备款16737元。你单位共收取举报人各项费用278000元,返还举报人保证金10000元,返还举报人代理授权费及服务费187600元,尚余80400元(278000元-10000-187600元=80400元)未予返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许可使用授权书;现场笔录;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调取的备案截图页;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调取的你单位备案时提交材料的部分信息页;举报人提交的《区域代理合作合同书》;举报人提交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川0105民初3191号;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第三方平台“企查查”查询到的你单位3家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没有直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定你单位违法所得为268000元,对你单位未予返还的80400元予以没收。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商务领域执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部分)编码C25001A030,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4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400元,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没款合计530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峰,徐同军  联系电话:5557031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