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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效标识产品(洗碗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水效指数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2

能效指数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3

干燥指数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4

清洁指数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5

工作周期耗电量/标准洗涤程序耗电量a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6

工作周期用水量/标准洗涤程序用水量a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GB 38383-2019

GB 38383-2025

7

噪声

GB 38383-2025

GB/T 4214.3

注:a依据现行有效的标准,做对应的参数。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8383-2019《洗碗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

  GB 38383-2025《洗碗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

  GB/T 4214.3-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 洗碗机的特殊要求》

  CWL03-2020《洗碗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洗碗机水效标识2025版》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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