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能效标识产品(家用燃气灶具)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能效等级 | GB 30720—2025 | GB 30720—2025 |
2 | 能效限定值 | GB 30720—2025 | GB 30720—2025 |
注:对于生产日期在2026年3月1日之前且明示能效标准为GB 30720—2014的产品,检验项目不实施序号1。 |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0720—2025《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25年版);
产品明示能效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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