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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京市监处罚〔2025〕26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环大厦办公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办公楼A座1313室 )领取京市监处罚〔2025〕26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5〕261号

  当事人: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BUAJGR37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4层1单元417                                         

  法定代表人:董聪聪             

  2025年4月7日,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5年4月1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将公司名称由“中毅聚辉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宽”变更为“李学国”,经营范围由“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件销售;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贸易经纪;豆及薯类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麻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特种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6000万”,投资人由“中鼎利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3号楼5层3-711”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4层1单元417”,主要人员由“李相莲担任财务负责人,刘宽任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宫静任监事”变更为“李学国担任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郑清清担任财务负责人,不设立监事”。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毅聚辉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公章编号为1100014483755。经对上述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比较,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公章编号为XXXXXXXXXXXXXX,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编号不一致,非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将“李学国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郑清清担任财务负责人”变更为“董聪聪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决定》等材料。其中《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加盖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公章编号为1100014483755。经对上述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比较,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公章编号为XXXXXXXXXXXXXX,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编号不一致,非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综上,当事人2025年3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加盖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系虚假公章,上述材料系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信息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当事人2025年3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资料,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

  3.当事人2025年4月1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资料,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

  4.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冒名登记的情况说明、印章唯一声明,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使用该注册地址;

  6.电话工作记录,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

  2025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5〕082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当事人所预留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提交的虚假材料系涉及股权转让、身份证明的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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