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香港中国经济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香港中国经济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5〕01392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环大厦办公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领取京市监罚告〔2025〕01392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5〕01392号
香港中国经济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18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485号)改正违法行为。案件于2025年9月5日立案。11月11日调查终结。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因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本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本局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市局官网发布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8月20日,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系统查询,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485号)改正违法行为,年报信息页面无你(单位)补报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记录。
2025年9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登记注册的驻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驻在场所开展业务活动,该地无此代表处。经现场办公的酒店工作人员确认,无法通过该地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的工商档案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公告,证明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情况;3.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无法联系你(单位);5.调取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登记审核表》材料及联系的截图,证明与你(单位)联系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C32192A040之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在下一年度年报结束时仍未提交的 吊销登记证”,应给予你(单位)吊销登记证。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潘大想,果述 联系电话:0105557034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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