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瑞典艾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瑞典艾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驻在场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5〕京市监罚告〔2025〕01385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领取京市监罚告〔2025〕01385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5〕01385号
瑞典艾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576号)改正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8月18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576号)改正违法行为。案件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11月13日调查终结。本案未对你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你单位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市局官网发布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8月18日,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你单位仍未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4〕577号)改正违法行为,年报信息页面无你单位补报2022年年度报告记录。同时,未见你单位报送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记录。
2025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登记注册的驻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驻在场所开展业务活动,该地无此代表处。经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确认,无法通过该地址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当场拨打你单位工商档案中预留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档案中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询问通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也未予回复任何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及企业主体信息档案,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联系方式;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送达公告,证明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情况;3.北京市市场监管数据中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通话记录截图、发送邮件截图,证明联系你单位情况。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编码“C32192A040”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飞,刘志鹏 联系电话:010-5557035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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