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257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领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5〕257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5〕257号
当事人: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95036404W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A7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
身份证号码:132324196808181138
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材料,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2023 年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标称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鑫泰科诺XINTAIKENUO(图形)、规格型号为硫酸钾型 20-6-32 40kg/袋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1月7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此后,执法人员经过查询获取了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标称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鑫泰科诺XINTAIKENUO(图形)、规格型号为硫酸钾型 20-6-32 40kg/袋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抽样检验,总氮(N)含量、磷(P2O5)含量、钾(K2O)含量、大量元素含量、钙含量、铁含量、锰含量、锌含量、硼含量项目不符合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钼含量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标识项目不符合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GB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标准,总氮(N)含量、磷(P2O5)含量、钾(K2O)含量、大量元素含量、钙含量、铁含量、锰含量、锌含量、硼含量项目不符合NY/T 110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钼含量、标识项目不符合NY/T 11O7-202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标准,标识项目不符合NY/T 1979-2018《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标签及标明值判定要求》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表示不认可被抽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本局告知当事人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出具《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表示已经知晓异议处理申请流程。但是,在异议期内及之后,本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也未接到当事人的电话。
涉案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序号:2300556)显示,产品生产者名称为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检单位北京陈氏旺达化肥销售中心(即涉案产品经销商)购进涉案产品1吨,进货价格为3750元/吨,产品执行NY 1107-2010标准。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提交涉案肥料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因此,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化肥1吨。涉案产品经销商北京陈氏旺达化肥销售中心于2023年4月中旬购进上述产品的价格为3750元/吨。此外,涉案产品规格型号为硫酸钾型 20-6-32 40kg/袋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参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门户网站中“市场信息”钾盐与钾肥资讯,2023年4月18日加工型52%粉硫酸钾的行情(市场报价)为3750元/吨。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该化肥的标价为3750元/吨。上述化肥货值金额为3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编号:SC2023-C42-D03-L011A)、《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序号:2300556)、《关于处理北京德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情况的函》、《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平市监处罚〔2024〕20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门户网站中“市场信息”的钾盐与钾肥资讯(2023年4月18日),证明涉案产品可参考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2025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5〕02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 (产品质量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编码C35273A020的规定,即该案的违法情节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按照对应对应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 (产品质量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部分)编码C35273A020,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金果满园(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562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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