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5〕08225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槐柏树街办公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111室 )领取京市监罚告〔2025〕08220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5〕08225号
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4月7日,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5年4月16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目前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2025年3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将公司名称由“中毅聚辉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宽”变更为“李学国”,并对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人、住所、主要人员进行了变更。你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毅聚辉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公章编号为1100014483755。经对上述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比较,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编号不一致,非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你单位2025年4月1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将“李学国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郑清清担任财务负责人”变更为“董聪聪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你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决定》《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决定》等材料。其中《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加盖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公章编号为1100014483755。经对上述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比较,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中加盖的公章与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编号不一致,非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综上,你单位2025年3月18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协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5年4月15日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华财信产(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加盖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系虚假公章,上述材料系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主体资质材料、你单位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1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资料、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被冒名登记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电话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涉嫌在申请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登记材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你单位所预留登记材料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你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系涉及股权转让、身份证明的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拟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9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陆楠、王鑫 联系电话:1561101506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111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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